1、审查逮捕工作
2021年1-11月,本院共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97件134人,去年同期为197件375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同比下降50.76%、64.27%。
共审结审查逮捕案件95件134人,去年同期为200件377人,同比分别下降50.76%、64.27%。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9件101人。不批捕16件29人。
2、审查起诉工作
2021年1-11月,共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532件768人,去年同期为787件1279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2.40%、39.95%。
审结各类审查起诉案件478件635人,去年同期为773件1350人,同比件数下降38.24%、人数下降53.14%,审查起诉案件审结率87.25%
共起诉各类犯罪373件507人,同比件数下降47.83%、人数下降58.95%;起诉率(按人数)为81.12%,同比减少10.43个百分点。
审结后决定不起诉118人(不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5人,但尚未决定不起诉),其中法定不起诉9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93人、证据不足不起诉16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5人。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2人,建议移送单位撤回审查起诉3件10人。
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6件35人,一次重报15件34人;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件1人,二次重报1件1人。退查率为4.56%,同比减少29.3个百分点。经审捕环节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