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伙同李某某、丁某某、王某甲利用非苏州藉人员购买车辆登记入户需要在苏州办居住证满六个月方能购车入户的的条件,非法侵入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苏州系统,为需要购买车辆入户的非苏州藉人员修改或录入居住信息,从中牟取利益。被告人金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为其提供登录居住证系统激活居住信息的软件及技术支持、维护、非法获取MAC 地址等,让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其破解系统的社区帐号、密码,让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联系冯超产、吴某某、葛某某、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需办理居住证的客户。被告人金某某等人非法侵入居住证系统办理、修改、录入居住证信息577 人次,其中,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9917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
2015年8月25日至2017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非苏州藉人员购买车辆登记入户需要在苏州办居住证满六个月方能购车入户的的条件,非法侵入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苏州系统,为需要购买车辆入户的非苏州藉人员修改或录入居住信息,并向被告人冯超产提供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系统网址、登陆帐号和密码修改或录入居住信息,从中牟取利益,非法所得人民币153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