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1 月,被告人杨周江在明知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刘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80 万元的《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被告人杨周江从刘某某、孙某某处收取开票费用人民币11000元。孙某某将上述发票提供给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入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1 月,被告人杨周江在明知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刘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80 万元的《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被告人杨周江从刘某某、孙某某处收取开票费用人民币11000元。孙某某将上述发票提供给苏州市唐人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