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我院召开人民监督员会议,提请市院召集人民监督员对我院两起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本次监督会议,讨论的是齐某某销售假药案和徐某某销售假药案。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和犯罪嫌疑徐某某均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进口药品肉毒素,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拟制假药排除在假药范围之外,因此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但二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美容药品,数额达10万元以上,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鉴于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且其销售的美容药品没有对人体造成实质性危害,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仔细了解案件细节,发表了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非法经营罪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同时,人民监督员认为我院办案活动整体思路清晰,案件过程明确,相对不起诉理由充分,并提出了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行政处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