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荣某某与周某某类个人破产驳回案为视角
文/胡凡青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类个人破产制度本质是一种救济制度,能够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获新生的机会。债务人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必须充分披露个人财产和负债情况,且类个人破产程序清理的债务必须是生产经营领域或个人消费领域正当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但是对于“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如因放贷、资金去向不明无法全面清理其债权债务的,不应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如夫妻双方均申请类个人破产的,须夫妻双方均满足类个人破产申请条件。此外,类个人破产程序启动应把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相统一,审理程序中听取债权人意见,完善类个人破产的协调配套制度,如债权人优先推荐管理人制度、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制度等。
基本案情
2022年债务人荣某某向法院提出类个人破产申请,荣某某称自2011年起在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至今,但自2019年开始,荣某某因买房、放贷等多次向数人大额借款,合计负债150万余元。后身体摔伤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依靠配偶周某某一人工作维持。在涉荣某某案件执行程序中,法院将其借款购买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的小型公寓拍卖,偿还抵押债权后,其余民间借贷欠款基本未获清偿。荣某某称无还款能力,故申请个人债务清理。
债务人荣某某的配偶周某某亦向法院提出类个人破产申请,周某某称自2006年起在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工作至今,目前月收入约5000元,配偶荣某某因两年前摔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偿还债务;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申请个人债务清理。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类个人破产驳回案件。笔者在办理该案中,关于启动个人破产程序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适用观念困境:构建配套制度提高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可适用性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古往今来亘古不变的情理,欠债还钱符合每个人的朴素认知,也深深契合古老的自然法理念,它镌刻在人们内心深处,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在本案办理中,七位债权人均对涉案夫妻二人申请类个人破产愤愤不平、义愤填膺。从该案可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宽容度尚不够,这是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首先面对的第一个观念困境。
笔者认为,这种观念困境确实存在,但是对这个问题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个人破产法需要在债务人支付不能的情况下,面对债权人群体激烈的权利争夺,建立起有序的债务清偿规则。这种规则的建立不仅需要协调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纠纷,更需要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影响以及社会观念等因素相契合。因此,理解个人破产法的稳定性和变革,需要从历史比较的角度去分析社会变化和内生法律发展所引致的政策改变。公平与效率亦是类个人破产程序所追求的两种基本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演变,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在类个人破产中的内涵随之变化。破产程序中公平价值最初仅指债权人之间在结果意义上获得公平清偿。当免责规定出现后,公平价值演变为寻求债权人群体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如当债务人通过个人重整程序、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后,经免责程序而获得剩余债务免除利益实际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减损;债权人若计划在破产程序中将损失降至最低,则需要债务人付出更多的未来利益。因此,在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时,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相统一。
在具体提高债权人同意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意愿度上,可以从以下着手:一方面明确不得免除的债务和行为。其中不得免除的债务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恶意侵权产生的债务,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二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包括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基于提供劳务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三是债务人故意隐匿的债务;四是税款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不得免除债务的行为亦可分为三类:一是债务人故意违反行为限制规定的,包括出行、消费等限制;二是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主动配合义务与财产申报义务等;三是债务人实施了非正当财产处分行为,包括隐匿、毁弃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以及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另一方面不仅审查时应当听取债权人意见,而且可以尝试明确债权人拥有优先推荐管理人的权利,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推荐管理人,大大提升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影响力。同时,在适用中说明白、讲透彻,类个人破产制度中债权人无需在单一的诉讼与执行程序中支付费用与查找财产,取而代之的是债务人主动申报与管理人集中调查,大大降低债权人追偿的成本负担,是一种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债权清理机制。
二、破产原因困境:诚信披露是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前提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原则是各类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实施需要具备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本案中,各类利害关系人亦担心类个人破产程序是否会异化成为“个人逃债法”。因此甄别和区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滥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人,是个人破产制度复杂性的根源。
在普遍诚信意识不强的社会环境中,在适用类个人破产之初便会面临挑战。如某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过程中,有管理人反映在调查债务人财产收入状况时,存在个人资产碎片化、债务人隐匿信息不易发现等问题。债务人往往既希望能够获得破产免责的待遇,但又出于想保护隐私或者防止被发现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目的,不愿意披露全部真实信息。
申请类个人破产所面临的问题,要将非诚信的债务人筛选并过滤到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司法保护之外,这也是类个人破产程序实施的门槛之一。本案中,荣某某向他人借款中共计100多万元系因其放贷给他人,没有收回来,其他借款是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导致无法偿还债务;但荣某某审查期间未向法院说明所借款项的具体去向。所借“百万巨款”无法偿还是其申请类个人破产的主要原因,但其对款项去向陈述不明,显然已经不符合“诚信”标准,此系驳回考量因素之一。另,类个人破产程序清理的债务必须是正当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包括生产经营领域或个人消费领域,但是对于“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如因放贷、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得通过程序获得豁免。此系类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应有之义,在此不再赘述。
对破解该困境,可以从以下做起:一是应当如实披露完整、真实破产原因及经过;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各类财产和权益;并提交完整的收入、社保、财产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并根据要求提交和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等。二是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是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主动如实配合人民法院各项破产工作。三是尝试建立类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破产信息的充分披露及公开是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突破障碍获取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债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是债权申报、破产撤销权等制度设计得以实现的保证;增加社会信用信息供给,有助于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申请主体困境:探索夫妻共同或一方破产适用程序
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在夫妻双方均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情形中,夫妻双方须均满足适用条件。本案中,因经审查荣某某非系“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荣某某配偶也存在多笔信用卡透支款项逾期未偿还,存在可能进入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程序的情形;夫妻双方均不符合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驳回该二人申请自无异议。
个人亦或家庭?进一步,在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中,如夫妻一方申请破产,另一方系一般社会中的正常经济人,该如何处置,夫妻一方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是该破产程序的适用难点,学界研究也属空白。现行试点的问题解答通知中,缺少该部分具体可操作的指引。对夫妻共同破产等问题需要从破产法的角度制定司法解释去解决,包括在破产程序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认定,夫妻自愿或强制共同破产的情况,夫妻一方破产时债务人与其配偶或者前配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规则和方式等。因此,需要继续研究夫妻一方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相关配套问题。